以下內容為小編選自由肖輝乾、劉南山、錢典祥、鄭廣榮、李保國、張文才、李文硯等主要負責起草的《博物館照明設計規范》。
對陳列室照明質量的要求
1. 照度均勻度
(1) 對于平面展品,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8,但對于高度大于1.4米的平面展品,則要求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4。
(2) 只有一般照明的陳列室,地面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7。
2. 眩光限制
(1) 在觀眾觀看展品的視場中,不應有來自光源或窗戶的直接眩光或來自各種表面的反射眩光。
(2) 觀眾或其他物品在光澤面(如展柜玻璃或畫框玻璃)上產生的映像不應妨礙觀眾觀賞展品。
(3) 對油畫或表面有光澤的展品,在觀眾的觀看方向不應出現光幕反射。
3. 光源的顏色
(1) 應選用色溫小于3300K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2) 在陳列繪畫、彩色織物、多色展品等對辨色要求高的場所,應采用一般顯色指數(Ra)不低于9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對辨色要求不高的場所,可采用一般顯色指數不低于60的光源作照明光源。
4. 立體感
(1) 對于立體的展品,應表觀其立體感。立體感應通過定向照明和漫射照明的結合來實現。
5. 陳列室表面的顏色和反射比
(1) 墻面宜用中性色和無光澤的飾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6。
(2) 地面宜用無光澤的飾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3。
(3) 頂棚宜用無光澤的飾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8。
陳列室的照明設計
1. 一般要求
(1) 展品與其背景的亮度比不宜大于3:1。
(2) 在展館的入口處,應設過渡區,區內的照度水平宜滿足視覺暗適應的要求。
(3) 對于陳列對光特別敏感的物體的低照度展室,應設置視覺適應的過渡區。
(4) 在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博物館中,必須設置應急照明。
2. 光源和燈具
(1) 宜采用熒光燈,普通白熾燈或鹵鎢燈作照明光源。
(2) 應根據陳列對象及環境對照明的要求選擇燈具或采用經專門設計的燈具。
3. 陳列照明
(1) 墻面陳列照明
1) 宜采用定向性照明。
2) 應把光源布置在“無光源反射映像區”。
(2) 立體展品陳列照明
1) 應采用定向性照明和漫射照明相結合的方法,并以定向性照明為主。
2) 定向性照明和漫射照明的光源的色溫應一致接近。
(3) 展柜陳列照明
1) 展柜內光源所產生的熱量不應滯留在展柜中。
2) 觀眾不應直接看見展柜中或展柜外的光源。
3) 不應在展柜的玻璃面上產生光源的反射眩光,并應將觀眾或其他物體的映像減少到最低程度。
展品的保護
1. 應減少燈光和天然光中的紫外輻射和紅外輻射,使光源的紫外線相對含量小于75μW/1m。
2. 對于對光敏感或特別敏感的展品,除了限制其照明水平不大于標準值之外,還應減少其曝光時間。閉館時,展品應處于無光照射狀態。
3. 對于密封在真空中或有惰性氣體的環境中,并保存在特制的展柜或特設的展室內的對光特別敏感而又特別珍貴的國家特級保護文物,必須在有特殊需要時,才允許在規定照度下使其曝光。
陳列室的天然采光設計
1. 側面采光系數(Cmin)應為1%,頂部采光系數(Cav)應為1.5%。
2. 不應有直射陽光進入陳列室。
3. 天然光產生的照度不應超過標準值。
4. 應減少天然光中的紫外輻射和紅外輻射,使紫外線的相對含量小于75μW/1m。
5. 頂層宜采用天窗采光。
6. 必須設置人工照明作為輔助照明之用。